2005
年八月二十五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鞋机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市从事鞋机生产与经营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发挥同行优势,立足本市,走向全国,争取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西湖锦园锦园大厦509室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的权益;

(三)   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的发展;

(四)   组织和开发信息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经济交流,协调同行之间关系,发挥整体优势;

(五)   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挥爱国敬业精神,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实行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六)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   研究本行业情况,研讨本行业重大问题,制订措施对策,谋求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要求;

(三)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亨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   向本会提出建议与批评;

(四)   亨有和本会提供技术资料、经济信息、撰写稿件,为行业之间起到交流作用;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维护会员信誉;

(二)   向本会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   关心会务、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单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的聘任。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人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衽机构专职工作售货员的聘用;

(五)   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设立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制度:

          担任过本会会长或对行业做出贡献的副会长受聘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受聘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地人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8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